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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二、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三、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五、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二、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三、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六、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七、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八、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九、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十一、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一、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二、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六、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四、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五、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一、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一、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二、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矿难发生时 有多少制度躺着睡觉?

    把矿难与睡觉联系在一起,真是很不愿意。因为睡觉是一件美事,可以恢复疲倦的体力,可以放松紧张的心情,可以歇息疲惫的心灵——除非有心事,辗转反侧睡不着。而矿难面临的不是死亡,就是受伤——最近发生的矿难是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富源县昌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就有32人死亡,28人受伤。
    把矿难与睡觉联系在一起,是因为看到了《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9日刊登的一篇题为《批示“睡觉”之谜》的文章。文章说,市长的批示“睡”了20天,以至于一个身患重病的农村青年的抢救被耽误。市长批示的时间是7月28日,批示的内容是“请民政局负责同志阅,并想法予以帮助”。当民政部门于8月17日收到批件时,这名农村青年因无钱继续治疗已于8月3日去世了。
    把睡觉与矿难联系到一起,是因为睡觉时间长了,死亡与受伤就会随之而来。这话虽然刺耳,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与富源县县长、副县长和煤矿技术人员的对话(《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9日报道),却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多制度,正美滋滋地躺着睡大觉呢——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好家伙,矿工们能有挖煤这份活干,就心满意足了,谁还敢对矿上的事情“说三道四”?我孤陋寡闻,从来就没听说过,有哪家煤矿的矿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非他不想干了。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然而要是煤矿干脆来个釜底抽薪,连工会组织都不成立,你又能怎么样?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予以关闭——可富源县县长却说:“现在有个采矿证,其他证件还在办理之中。”
    试想,有这样的县长,煤矿能不存在隐患吗?
分析事故隐患的出因及其引发事故的内动力


    我们知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所有(包括人-机-环境)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叫事故隐患(亦称危险源)。要消灭或减少事故,首先应该从源头着手,消灭一切事故隐患,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消灭了一切事故隐患,实际上也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防患于未然,因此,研究事故隐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有效地消灭事故隐患呢?实践证明,在人-机-环境复杂多变的煤矿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在效地控制事故隐患。本文通过对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事故隐患引起事故的内动力以及建立有效的事故隐患制度所取得的成效,三个方面来论述事故隐患的排查的重要性。
    1.事故隐患分析
    从我国历年的煤矿生产事故的归纳、总结、分析来看,事故的出因不外三点:人、机、环境。人作为生产活动的主体,由于职业素质的原因,均存在不安全的意识性或进行性;机的不安全状态往往也是人为造成的,是人机组合所致;煤矿井下特殊的生产环境,并存着自然力的破坏险象。所以说,人、机、环境就是事故隐患的载体,分析事故隐患,就要分析这三者内在原因和外在表现。
    1.1.人的因素
    在现代系统安全管理理论中,有一个“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它旨在突出安全生产大家管理、各个重视、人人自觉、互相监督、制止“三违”和消除隐患、人人有责的管理期望。理论如此,现实则不尽如人意:由于每个职工的安全观念、思想性格、生理心理素质和技术素质等等方面的差异,各有侧重,这样,人既是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又是一个活跃的事故隐患因素。
    1.2.机的因素
    现代煤矿企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大功率、高性能的设备得到广泛应用,由于机械本身的因素而出现的事故隐患,普遍表现在年久失修、带病工作、超负荷运作及其受井下潮湿因素侵蚀等 。
    1.3.环境因素
    井下作业环境因素复杂多变,主要表现在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隐患。这类事故隐患可分为长期性事故隐患和短期性事故隐患。长期性事故隐患如:水患威协、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倾向、瓦斯涌出、顶板长期压力等。短期事故隐患如:地质构造变化,瓦斯、煤尘、水涌出突然异常变化等。
    2.事故隐患引发事故分析
    从以上分析中发现: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是事故隐患中最活跃的因素;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本身不引发事故,之所以能引发事故,是因为人对机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在操作、维护上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环境因素中的长期事故隐患,在生产历史中,已找到了有效的防范方法,除强化管理外,在开采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确保长期事故隐患不引发事故。另外,短期事故隐患引发的事故,是由于这类事故隐患的突然性所造成,究其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突遇短期事故隐患,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不及时,应变能力差,未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酿成事故。
    3.事故隐患排查
    3.1.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性
    经验告诉我们: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方法。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以××矿为例,该矿自1997年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来,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前,轻伤事故发生率为12.5次/年;重伤事故发生率为2.66次/年;死亡事故发生率为1.33次/年;非伤亡事故发生率为5次/年,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后,轻伤事故发生率为5.33次/年;重伤事故发生率为0.33次/年;死亡事故发生率为0次/年;非伤亡事故发生率为1次/年。由此可见,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性。
    3.2.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
    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三大原则:⑴、事故隐患未彻底整改,不开工生产;⑵、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事故隐患整改;⑶、交班时,事故隐患必须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执行这项工作的关键人物是跟班队干,其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多与少,责任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现场事故隐患的发现、排查及其预防。因此,抓好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跟班队干的安全管理。
    3.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长期性,一旦引发事故,危害性特别巨大。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原则有其特殊性: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以控制其引发事故。现场管理者责任心的强弱及其拥有的安全技术水平高低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带来危害。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水平,是及时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不让其带来危害的最关键;其次是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快速做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要怕花钱、不要怕费时、费力,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切不可急功近利。
    4.结束语
    事故隐患的出因是人的因素最活跃,排查事故隐患首先要抓住人为这个关键,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人层、管理层的安全素质教育,增强人的安全责任心,层层落实责任制,广泛地学习、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人人都能深刻地认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得心应手。方能达到消灭事故的目的。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中央编办于2005年2月3日下达了《关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5号),同意成立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由许多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历经十多年努力和呼吁的我国第一家紧急救援事业促进机构宣告成立。
    成立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是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公民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充分挖掘与利用民间资源,促进我国紧急救援人才、信息、设备整体水平的提升。
    各级政府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抗灾减灾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抗灾减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宗旨是:“紧急救援,与您同行,赢得时间,留住生命!”
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现状及展望

    1.随着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逐渐成为现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最显著特征。信息的采集、传递、处理、控制和管理成为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科学中重要的技术基础,也成为实现矿山生产、管理、安全保障等现代化程度的技术保障。目前在工业技术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及其查询系统、安全卫生信息统计决策支持系统等。作为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管理,是目前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2 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及体系结构
    2.1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描述、储存、分析和输出空间信息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交叉学科,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的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用计算机语方言(VB、VC等)结合其它软件(AutoCAD等)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二是基于GIS的基础,利用它的函数库二次开发功能,开发出专用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而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是将地理信息技术与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是地理信息系统在煤矿中的具体应用。
    2.2基本体系结构 
    基于INTERNET的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是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需要和当代先进的因特网技术构建的。基体系结构主要由:文本数据库(包括新闻类、政策法规类、学术论文类、煤矿安全监察类)、图形数据库和INTERNET网络组成。
    基于Web GIS技术支持,集成地测数据并实时跟踪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全部数据统一存储于后台数据库构建的煤矿安全信息共享与网络决策平台,主要由空间数据存储平台,安全专业杨关应用平台和Web协作服务平台三部分组成。
    基于GIS的煤矿安全管理系统,以生产安全为中心提供监测、分析、规划、决策等功能。整修系统按功能可分为:生产安全决策管理(生产调度)系统、矿崇山峻岭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矿崇山峻岭全面质量监控系统和网络服务支持系统。
    总之,现阶段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体系结构主要由安全生产系统个息库、图形信息库、属性信息库、网络支持系统及用户系统组成,主要是通过企业局域网在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2.3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的现状
    矿山灾害十分频繁,安全管理技术还需要投入较大力度,特别是在安全信息管理技术方面开展不同程度的控制害的模型研究与系统开发工作。纵观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2.3.1异构数据切换查询的系统
    基于VB、VC语言开发环境结合关系型数据库及AutoCAD数据库,实现煤矿图形处理与非图形物一般性处理。友好的用户界面,各个子系统上网并入综合信息系统,各类用户可以进行直接查询,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系统的图形信息通过AutoCAD 数据库实现定期添图,反映实际生产情况,采用拼图方式来满足实际需要,缺点是如果需要在同一坐标位置下了解多个煤层的空间关系时就无能为力了。如果同时调用数据,只能浏览数据报表,而无法实现图形和数据链接。图形的处理和非图形的一般属性数据往往是分离的,用户必须在两者之间切换,导致系统性能降低。
    2.3.2 具有分析功能的信息系统
    基于美国环境系统研究所(ESRI)研制的Arc View GIS开发平台,结合关系型数据库的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除了能够实现地理信息系统的一些基本功能,存储、分析和表达对象的属性信息,而且能够处理其空间定位特征,能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有机的结合起来,从空间和属性两个方面对现实对象进行查询、检索和分析,并将结果以各种直观的形式,形象而又不失精确地表示出来。如果应用Arc View GIS提供的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Avenue,用于建立符合用户特定要求的图形界面和二次开发。其空间分析功能,为安全决策者提供了有力的辅助决策依据。但Arc View GIS无法进行地理坐标的投影和配准,在线要素编辑方面线型圆滑等方面还无法实现。
    2.3.3具有图形编辑和空间数据采集功能的系统
    煤矿安全生产地理空间特性决定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空间与属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地理思维分析工具。基于美国MapInfo公司研发的MapInfo 平台的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以数据表示空间分布,数字和图形融为一体,支持数字思维与空间思维同时进行,能够建立准确、一致的信息来源渠道,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的流通速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箉是其强大的编图工具箱,用户可以对各种图形元素任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且操作简单、方便,同时提供的高斯投影,在线要素的编辑等功能,同时克服了Arc View GIS不能提供线型圆滑,空间数据采集功能等多种数据库及远程数据库的缺点。可见MapInfo是适合我国国情开发又适合煤矿特殊性行业的地理系统软件。但其空间数据结构是不具备拓扑关系的,因此相对部门级、企业级地理系统而言其空间分析能力较弱。
    2.3.4 具有生产信息智能决策的系统
    以计算机和空间数据库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技术为纽带,基于GIS技术支持的煤矿安全信息共享与网络决策平台,实现了安全生产数据的动态管理与分析、通风隐患情况的自动报警。其独具特色的基于Web协作服务平台,实现了管理决策层、专家层的实时联机处理分析决策与监督管理。
    3 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需完善的方面
    3.1 实现多元数据的无缝缝合
    灾害有其孕育、发生、发、转化的时间与空间位置和范围,灾害发生的环境背景信息对于灾害防治决策的制定以及对灾害评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地理空间信息在灾害控制中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灾害信息各种各样,其数据有历史的、现代的、实时的,有孕育灾害环境的、致灾因子的。掌握灾害这一系列与地理空间分布有关的数据,对地理信息系统分析极为重要。依据导致事故的理论原则和条件,一个完善的安全信息系统应该有一个设计完善的地理空间数据库、各种属性数据库以及各种导致事故的事件数据库支持。而事件的获得只有依靠对生产一线情况的了解才能得到。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应包括如下内容:自然环境背景数据库、经济背景数据库、灾害历史数据库、安全生产监测系统信息库、空间图形信息库、空间属性信息库、煤矿地质信息库等。通过数据融合技术实现多元数据的无缝缝合,以多尺度、多方式形象地反映灾情与灾害背景信息。
    3.2 模拟仿真技术有待进一步发展
    模拟仿真技术是通过图形(图像)反映灾害状况的最好手段,煤矿灾害同其它地理现象一样,具有空间定位性。通过模拟仿真技术可将各种数据或分析成果,如灾害类型分布、灾害危险程度分区、灾情动态演变、损失及救灾措施、规划等直观而有效地交互式的显示在电子地图上。管理人员通过查看历史曲线,利用实践经验,科学预测灾变或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并给出相应的反馈信息和决策,进而做到科学指挥,将灾害消灭于萌芽状态或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利用GIS技术还可以进行灾害模拟,使我们可以在无损现场数据的条件下,研究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检验防灾系统和方案是否合理。
    进一步模拟仿真技术还应支持虚拟现实技术,当观察者进入虚拟的开拓系统中,应能观察到巷道的支护情况,顶底板及两帮岩性,机电设备的运转状况等。使决策者如同身临其境,各种可能方案的优劣比较也清楚明白,在防灾减灾决策时减少盲目性。
    3.3 自动化控制功能的欠缺
    煤矿安全生产生产信息系统从开发起就把重点放在信息的监测等方面,并没有投入足够力量研究自动控制。而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信息科学、控制科学、管理科学等。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千钧一发之际,生产控制系统能利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信息启动安全防护设备,控制灾害发生,减少灾害损失。
    4 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展望
    从开发煤矿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入手,运用GIS 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管理信息、生产信息、安全信息一体化自动采集、共享、应用。再进一步运用数据仓库技术模拟仿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发集监测、控制、和管理决策于一体的自动化安全监控体系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将是信息社会中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5.1 运用数据融合技术实现多元数据的无缝缝合
    安全生产地理信息系统运用数据融合技术对不同来源、不同表达方式、不同内容主题的多源信息和数据在一定准则下加以自动综合、处理、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时间优化与空间尺度的结合,即对空间多尺度和时间多尺度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融合处理,可以更好地反映灾害发展规律,实现多元数据的无缝缝合。以多尺度、多方式形象地反映灾情与灾害背景信息,为管理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5.2 启动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控制体系实现防灾、减灾
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
     一、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现状
    针对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各类报刊、文章众说纷纭。虽然非法开采、设备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不力、惩罚不够狠等等是矿难频发的因素,但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是造成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文章用公共选择理论对矿难频发原因加以分析,并就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二、我国发生矿难事故资料
    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据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2001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528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6434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853起,死亡6027人。我国矿难的死亡人数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左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8日,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事故67起,死亡2671人,同比增加19起、1141人。
    三、中国矿难频发三大原因
    1、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埋单
    刚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为兴宁这一类的矿难做出了三句话的定性:“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埋单。”这三句话造就出来的所有矿主都是一掷千金的暴发户。他们把巨款拿到大城市去狂买各种豪华的大别墅和世界顶级的轿车,而不愿意拿出哪怕是一点钱来改进生产安全环境。他们明知危险,却受暴利的驱动,见利忘义,对上级阳奉阴违,硬要矿工们冒险去为他们捞钱。很多中小煤矿的矿工都只戴着一盏灯,背着一个竹筐,爬进一个狭小的坑道里去运煤。其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恶劣,较之十九世纪的英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生产条件,不出事才是怪事。
    2、暴利驱动目无法纪
    违规违章操作是另一个主要原因。据统计,90%以上的矿难都是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例如这次兴宁大兴煤矿,就完全是非法开采的,它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证件,属“三无”煤矿。而且在7月14日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透水事故后,广东省政府就决定煤矿要停产整顿,但该矿极端漠视矿工的生命,不予执行。该矿上半年采煤五万吨,属于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事故前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7人,小矿大采,也属于严重违规违章。事故后又没报案,矿主和主要责任人逃匿,更是违法行为。有法不依现象竟然严重到如此程度。
    3、将批示当作“屁事”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体系,专业会议也开了不少,红头文件发得更多,不能说没有新体制。这些规章制度和安全体系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得以贯彻落实,因而那里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有所好转。唯独煤矿事故遏制不住,特大事故不降反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上面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举措不能在煤矿井下的工作面得到落实,最好的情况就是落实到干部,而在井下的工作面依然是无政府状态。因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都在办公室,都没有下到工作面,而过去的劳动模范和熟练工人,也大都提拔成干部而不下井了。井下的农民工基本无人管理,矿灯熄灭,谁也不知道谁在干什么,一出事就无人指挥,素质较差的农民工也无应变能力。这些情况,我们不能都归因于社会转型期的不可避免性,不能都归因于缺乏应有的安全体制和机制,而应归因于不落实。有的工人说,上面的批示,下面当“屁事”。
    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地方上有许多中小型煤矿,都是官商勾结办起来的,矿主给相关官员提成或行贿,相关官员为矿主开绿灯。这些官员竟有一部分是主管安全生产的。上面既有保护伞,又受暴利驱动,这就使黑心的矿主们敢于目无法纪,草菅人命。看来,这种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不消除,这类矿难事故必将继续发生。而要铲除这种官商勾结的腐败制度,既要严惩黑心的矿主,又要清除那些中间利益集团或叫过渡利益集团,这些官员喜欢现有的过渡期,因为它有漏洞可钻。他们不要完善的市场经济,因为它堵塞了漏洞。正是各行业部门常有的这种集团,是深层改革的阻力。
    第二,据老部长和老专家告知,以前矿务局的干部特别是基层煤矿的干部都要下井,一直下到工作面,在井下进行现场的组织、指挥和监管,把上面所有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法规体系统统落实到工作面。此外还有劳动态度高度负责、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劳动模范和优秀工人一起干活。每一个工作面都有安全员、监管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了一种保证安全的体系和机制。矿工头上的矿灯在许多地方会熄灭,即使熄灭了,在漆黑一片的环境中,监管员也知道矿工们在干什么,也能及时地进行指挥。这就叫做“两参一改三结合”,其中的核心就是干部要参加劳动,煤矿干部要下井到工作面。
    然而现在这一套都被否定了。管理人员盲目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穿着整齐清洁、衣冠楚楚地在办公室进行信息化管理,他们不再下井劳动了。而在井下劳动的正规工人也很少,大都是临时性质的农民工,遇难死亡的绝大多数是他们。这些农民工没有受过严格训练,综合素质较差,守法守规意识也较差,对付事故的应变能力更差。但是由于工资很低,矿主们可以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所以矿主们宁愿要他们也不要熟练工人,而农民工也明知有风险,然而穷困又驱使他们去冒险。在这种情况下,工作面没有高度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监管员怎么行呢?